各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89号)等有关规定,依据城市供水成本监审结论及相关协议内容,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并报请县政府同意,决定对城区公共供水价格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一)各阶梯水量。阶梯水量设一、二、三级。第一级水量为每户每年158立方米及以下;第二级水量为每户每年158立方米以上264立方米(含)以下;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
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原则上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对户籍人口5人及以上的用户,通过适当增加用水基数解决。第一级水量每增加1人每月增加3.3立方米水量,第二级水量每增加1人每月增加5.5立方米水量,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
(二)各阶梯基本水价。对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1:2:4的比例进行调整,即:第一阶梯基本水价为2.65元/立方米;第二阶梯基本水价为5.30元/立方米;第三阶梯基本水价为10.60元/立方米。
(三)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不执行阶梯水价,基本水价标准按高于第一阶梯基本水价的0.15元/立方米执行,即2.80元/立方米。
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包括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
(四)优化对困难群体的补助措施。为确保低收入居民家庭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此而降低,经本人申请并凭相关部门有效证件证明,对曹县城区使用公共供水的低保户、特困人员、孤儿实行优惠政策,每户每月减免3立方米水量,超出部分基本水价为2.65元/立方米,不执行阶梯水价。
二、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一)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基本水价。非居民用水基本水价为3.1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基本水价为4.70元/立方米。
(二)分档水量。第一档水量基数为行业取水定额(计划)水量,保证用水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第二档水量为超定额数量10%(含)以下部分;第三档水量为超定额数量10—30%(含);第四档水量为超定额数量30%以上部分。
(三)加价标准。第一档水量价格执行规定的到户水价;第二档水量加价标准为规定基本水价的1倍;第三档水量加价标准为规定基本水价的2倍;第四档水量加价标准为规定基本水价的3倍。
对炼化、焦化等“两高”行业超过单位产品(产值)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用水单位,超定额(计划)加价标准较一般用户再增加1倍。对特种用水行业用水,超定额(计划)加价标准较一般用户再增加2倍。
(四)用水定额由县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三、计价周期
(一)居民生活用水。考虑季节性用水差异,以年度作为计量周期。实行阶梯水价后,当累计水量达到年度阶梯水量分级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执行阶梯加价。
(二)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计量缴费以季度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核定。
四、其他事项
(一)综合到户水价由各类(阶梯)基本水价加污水处理费购成。污水处理费,其征收标准与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为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镇街(不含农村)开征污水处理费且由公共供水企业供水的,供水价格按上述价格执行;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继续按农村公共供水价格执行。
(三)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后增加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公共供水企业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四)为确保水价调整政策顺利开展,公共供水企业要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宣传供水价格政策,同时做好价格公示和解释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8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止。《关于延期执行曹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通知》(曹发改〔2020〕129号)、《关于延期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曹发改〔2021〕116号)、《关于调整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曹发改〔2022〕20号)同时废止。
曹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5月31日
来源:招商网络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