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项目成效评定管理办法

2024-09-23 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济工信字〔2024〕3号)等有关文件,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济南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项目成效评定工作,确保实现绩效目标,规范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符合试点城市相关要求,经企业申报、县区推荐、市级审核、公示,并符合《济南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奖补资金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效评定”是指对企业实施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项目进行全面评定,评定内容包括:项目资金投入情况、项目执行情况、项目成效情况等。

第四条 成效评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按照“政策为引领、标准为依据、企业为主体”的原则,建立科学客观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成效评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遴选数字化转型评测机构(以下简称评测机构)、监理机构、审计机构、法律审核机构,负责指导和规范成效评定流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强化成效评定管理,抽查成效评定工作质量,监督数字化转型评测机构履职情况。

第六条 评测机构工作职责。负责制定成效评定工作方案,建立成效评定评测工作机制;完成试点企业成效评定申请材料受理、审核,评定企业完成数字化转型后的数字化水平等级,开展数字化转型项目成效评测,并出具试点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结果和数字化转型项目成效评定报告。

第七条 监理机构工作职责。负责制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行为规范,对服务商参与试点城市工作,为企业提供转型服务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定期反馈机制,出具监理报告;开展试点企业满意度调查;并对项目成效评定及奖补资金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确保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进程有序推进。

第八条 法律机构工作职责。负责对试点企业与服务商签订数字化转型合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法律意见;为试点城市工作中其他相关法律事项提供业务咨询和专项意见,并根据需要出具书面报告或意见。

第九条 审计机构工作职责。负责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审计准则》等国家审计法律法规,按照《济南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奖补资金实施细则》,对试点企业和服务商之间的财务材料进行审计,计算确定可纳入财政资金奖补范围的投入金额,出具审计报告,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完成中央财政审计相关工作。

第十条 试点企业工作职责。负责编制成效评定材料,并对项目成效评定资料的真实性、完备性负责;提交数字化水平等级评测与成效评定申请,配合开展水平等级评测与成效评定的现场核查。

第三章 成效评定方式及内容

第十一条 成效评定采取书面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从转型前备案、转型中监督、转型后评定三个阶段开展成效评定工作。

第十二条 转型前备案。试点企业和服务商签订数字化转型项目合同后,通过济南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进行项目备案。由监理机构、评测机构及法律机构对合同等材料进行审核,针对转型服务商及产品、转型方案、转型投入及工期等方面进行科学全面评价,提出相关建议;备案完成后由审计机构依据《济南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奖补资金实施细则》初步计算可纳入财政资金奖补范围的投入金额。

(一)监理机构对试点企业合同的服务商和产品进行形式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评测机构对试点企业合同从投入金额、数字化转型产品(与数字化转型相关的软件、云服务,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以及咨询诊断等服务)、转型周期及转型内容方面审核,对合同预算和实施方案合理性提出意见。

(三)法律机构对试点企业签订合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要求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法律意见。

(四)审计机构依据《济南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奖补资金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政策,对试点企业签订的合同初步计算可纳入财政资金奖补范围的投入金额。

第十三条 转型中监督。由监理机构根据备案的合同内容,对服务商在企业数字化转型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编制相关管理细则,对数字化转型进度进行把控,保障数字化转型工作按照既定方案和标准进行,达到预期效果。

(一)对服务商在转型服务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建立服务商行为规范手册,监督、考核服务商行为,对违反规范的服务商可采用警告、责令整改、暂停服务等措施;

(二)建立监理定期反馈机制,定期召开项目进度汇报会,反馈、通报项目监理情况,对供需对接活动进行飞行检查,并形成监理反馈报告,按照年度出具监理总结报告;

(三)审核服务过程相关文件合规性、完整性,核验资料是否齐全,并收集满意度调查问卷。

第十四条 转型后评定。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项目实施完成后,通过济南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提交数字化等级评测和成效评定申请,由监理机构及评测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采取线上及线下结合的方式全面评估企业的数字化水平能力及数字化转型成效。

(一)试点企业在济南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提交成效评定申请时,应包括如下材料(材料清单及模板详见附件):企业数字化转型项目合同、数字化转型项目完工报告、试点企业“一企一档”文件、发票、公对公付款凭证、申报材料承诺书等。

(二)监理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主要内容包括:提交的成效评定材料是否完整,申请成效评定的项目是否与转型合同及完工报告一致,提交的项目总结内容是否完整并体现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效。

(三)评测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核,根据材料审核情况,组织专家赴企业现场进行核查,主要内容包括:

1.听取试点企业和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的项目汇报;

2.核查企业数字化转型项目的真实性和成效。

(四)评测机构根据工信部最新发布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对企业进行数字化水平评测,编制数字化水平评测报告(含企业数字化水平等级)。

(五)评测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现场核查情况,从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效、企业数字化水平能力等方面,编制项目成效评定报告;

第十五条 评测机构对试点企业的项目成效评定材料负有保密责任,对被评定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

第十六条 项目成效评定实行回避制度。与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成效评定工作。

第十七条 结果公示。评测机构向试点企业出具项目成效评定报告,并在济南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同步公示项目成效评定结论。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查项目成效评定进度,通报项目成效评定总体情况,抽查项目成效评定工作质量及项目评测机构履职情况。

第四章 成效评定结果及应用

第十九条 项目成效评定采取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数字化水平等级、项目资金投入情况、项目执行情况、项目成效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分为“成效评定-AAA级”、“成效评定-AA级”、“成效评定-A级”、“结题”四种评定结论。对试点企业存在数字化转型项目实施未完工的、实施中出现重大问题且未能解决的、转型项目实施后经评测未达到数字化水平等级二级的、提供的验收文件和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及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予以“结题”评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综合成效评定结论、数字化水平等级、可纳入财政资金奖补范围的投入金额、企业实际付款金额等因素分档给予财政资金奖补;转型项目成效评定结论为“结题”的,不予奖补。

第二十条 试点企业对评测机构作出的项目成效评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项目成效评定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并根据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工作部署要求适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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