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纾困解难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为进一步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小微企业纾困解难,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对小微企业发展的影响,助力全市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退税额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二、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加强小微企业用工保障服务。打造“互联网+就业”烟台招聘信息平台品牌,推广应用“烟台市公共招聘网”,鼓励企业通过网站发布招聘信息,加强用工需求收集、招聘信息发布和人力资源挖掘,建立企业缺工和个人求职数据库,为企业和求职者搭建迅速高效快捷的信息沟通平台。充分发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专员在保用工方面作用,鼓励其为小微企业输送劳动力并依规发放职业介绍补贴和向基层就业服务专员购买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加大社保惠企支持力度。将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由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扩大到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失业保险费率从1.5%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纳0.7%,个人缴纳0.3%。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六、降低小微企业房屋租金成本。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对租用国有房屋举办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进行房租减免。转租、分租的免收房屋租金须落实到最终承租人。(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七、对有关费用实行减免返。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全额返还工会经费。疫情防控期间,对本市用于疫情防控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减免30%费用;对相关企业委托业务提供“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安排检验检测、发放检验报告证书;对直接服务于疫情防控的多参数监护仪、心电图机、红外体温筛查仪、红外体温计等计量设备实行免费检测,对呼吸机等非强制检定的医用计量设备减免30%费用;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送检计量设备免除加急费。(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八、加大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力度。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做深做实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九、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底,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信贷支持,根据“一企一策”原则为企业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支持。对因疫情影响存在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银行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积极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的接续转换,灵活采用展期、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变更授信品种、调整还款方式等形式,帮助做好资金接续。鼓励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主还款给予适当宽限期,不纳入违约客户名单,不进行分类下调。(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烟台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发挥融资担保增信作用。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准公共定位,不盲目脱保,2022年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新增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和市级再担保费。(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烟台融资担保集团)
十一、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建立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支持培育库,发挥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激励作用,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设立10亿元再贷款专项引导额度、5亿元再贴现专项引导额度,用于鼓励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支持名单内企业融资。统筹制造业强市奖补资金,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设立中小企业应对疫情应急转贷基金1亿元,为资金困难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瞪羚企业、单项冠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提供资金周转支持,资金使用费率不高于银行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十二、支持小微企业创新攻关。对建有研发准备金制度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增长20万元(含)以上且增幅不低于一定比例的,最高给予研发费用增长额的10%,每年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承担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结题的,项目实施周期自然顺延6至12个月。(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三、优化电力服务。保障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用电需求,已投运的国家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区域内,小微企业电力用户可享受欠费暂不停电政策。解除工商业用户业务办理限制,对出现高中风险地区的区域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且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电力用户,在申请办理相关业务时,不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用电”等条件限制,受理日期可追溯至因疫情影响企业停产之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烟台供电公司)
十四、支持外贸企业线上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企业年内新上线第三方平台开设网店、通过网络平台撮合交易、自建独立站并在国外门户网站开展宣传推广,实际成交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五、支持加工贸易发展。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2022年免征内销缓税利息。对分类管理类别为一、二类的出口企业实行24小时退税,其他类别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责任单位:烟台海关、市税务局)
十六、扶持住宿餐饮企业恢复发展。2022年对营业额前10名的纳统住宿、餐饮企业奖补10万元。激励住宿餐饮小微企业升规纳统,对当年首次纳统的住宿、餐饮企业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七、支持文化旅游业发展。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开展文化和旅游消费促进活动,依托市文化和旅游消费发券平台,2022年发放300万元文旅惠民消费券。(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十八、做实服务企业专员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行动起来,做实做细服务企业专员制度,当好服务企业发展的问题收集员、政策宣讲员、审批服务员、信息联络员和落实监督员,为企业提供“店小二”“保姆式”服务,听企业诉求、帮企业解忧、促企业发展,让每个小微企业感受到城市的温度和热度。(责任单位:各级各部门)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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