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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第三批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

2024-03-01 00:00

原标题:关于开展第三批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590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开展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鲁发改社会〔2019〕1016号)要求,在前两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的基础上,确定开展第三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培育企业范围

(一)在山东省内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山东省内纳税的企业(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部署实施,不在我省建设培育范围)。

(二)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的优质企业,以及现代农业、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储能、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及研发设计、数字创意、现代交通运输、高效物流、融资租赁、工程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以及养老、家政、托幼、健康、旅游、中医诊疗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

(三)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我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需要,服务重大科技创新、新型工业化和数字经济发展,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

(四)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

(五)企业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建设培育企业条件

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以及混合所有制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或高等学校。

(二)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

(三)参与组建产教融合促进会(行业协会)、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或职业教育(技工教育)集团(联盟)。

(四)承担现代学徒制试点、企业新型学徒制、现场工程师培养培训任务。

(五)近3年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院)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

(六)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或承担实施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

(七)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共建现场工程师学院、现代产业学院或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紧密结合生产实际的学科专业点。

(八)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公共(虚拟仿真)实训基地或者捐赠职业院校、高等学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九)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三、申报程序

(一)有申报意愿的企业,应按照上述“申报企业范围”“申报条件”进行自查,确定符合条件并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再进行申报。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山东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服务平台:(http://www.sdiei.org.cn),按照申报流程和指南注册账号并线上申报,提交企业营业执照、附件2、校企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本批次集中申报截止时间为3月31日。

(三)各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于4月7日前在网上平台推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属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责任的监管部门开展审核和报送工作。

(四)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企业,列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并向社会公示。

四、建设培育

(一)企业应在入库后3个月内制订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前两批入库培育的产教融合型企业要按照所制定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做好总结自评工作。规划制定和总结自评情况将作为下步认定为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重要依据。

(三)第一、二批已公布的产教融合型入库培育企业由所在市发展改革委汇总整理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属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责任的监管部门汇总报送。

(四)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定期复核入库企业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取消该企业入库资格,且5年内不得申报,同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1.在申请建设培育企业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

2.在建设培育期间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3.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

4.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五、其他事宜

(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负责山东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的政策统筹、协调推进。各市负责做好辖区内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组织申报和审核转报工作。

(二)各市要落实国家和省支持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各项优惠政策,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的建设培育企业,实行定期跟踪、跟进服务;对国家和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在项目审批、购买服务、金融支持、用地政策等方面给予便利支持。

(三)请于4月7日前按照通知要求,各市发展改革委将本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其中包括正式申报文件(含本市产教融合整体情况、新申报企业情况、已入库企业建设培育情况)、企业建设培育申请材料(含申请表、证明材料)、已入库企业建设培育情况材料(含自评报告、情况表、证明材料)及汇总表,所有材料均需提供PDF版和word版。省属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责任的监管部门进行报送。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处 王波,0531-51783218;李捷良,0531-51783121;省产教融合促进会 何淑媛 0531-83601959,18660770111。

附件:1.XX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报告

2.山东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

3.山东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情况表

4.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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