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山东省专利条例》《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专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聊城市质量发展和专利奖励办法》等政策法规,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高新区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推动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利)资金,是指高新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区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专项资金申报单位(人)一般是指第一专利权人,且该专利应统计在聊城高新区范围内。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资金主要用于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服务、奖励、创造等方面。
第六条 知识产权保护主要用于:
(一)执法专项行动的组织与实施。
(二)执法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
(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及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维权援助组织建设及运行。
(四)专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
(五)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及运行维护。
(六)涉外知识产权维权。
(七)知识产权维权保险。
(八)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知识产权运用主要用于:
(一)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知识产权强区建设与重大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二)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专利预警分析、专利导航。
(三)高价值专利培育、高价值专利技术引进与转化实施。
(四)专利质押融资、专利证券化、专利保险、专利担保、专利评估评价等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五)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培育指导,鼓励企业、科研机构贯彻知识产权管理标准。
(六)专利布局、专利运营,专利技术转移转化项目实施。
第八条 知识产权服务主要用于:
(一)知识产权托管。
(二)高价值专利培育大赛。
(三)知识产权重大活动组织。
(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引进与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第九条 专利奖励主要用于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和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一、二、三等奖的奖励。
第十条 专利创造主要用于:
(一)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二)优质专利补助。
第十一条 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确定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资助与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保护
专利维权援助资助:支持企业积极应对专利纠纷维权,对在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利纠纷诉讼案件中获得胜诉的和对在重大涉外专利诉讼纠纷案件中获得胜诉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20%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和10万元的资助。对同一企业年度专利维权援助资助额度累计不超过10万元。
知识产权社会共治:鼓励设立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机构,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申报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志愿者队伍。经申报并获得批准验收后给予相应资金扶持。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运用资助
(一)围绕我区重点产业发展开展专利导航、分析,形成一批专利布局科学合理,具有产业发展优势的专利组合,推动产业升级发展。对区主导产业、区域特色产业开展的导航分析研究,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项、20万元/项的资助。对企业自行开展知识产权专利导航的,经申报并审核批准的,可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鼓励我区企业积极吸收转化高价值专利,支持科技人员携核心专利技术在聊城高新区落地转化,对引进吸收并成功转化实施、收到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给予每项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企业专利质押融资。企业通过纳入高新区统计的发明专利质押获得贷款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备案登记的贷款项目,发明专利质押额度300万元/件及以上,并通过质押纳入高价值发明专利统计的,按照1万元/件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对当年新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最高30万元/家资助,对当年新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最高10万元/家资助,对当年新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且拥有自主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5万元/家资助。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服务资助
知识产权服务项目主要是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项目。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开放许可、转移转化、高价值专利培育、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规划、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知识产权培训等,每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600万元。
第十五条 专利奖奖励
(一)对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每项5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对获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和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创造资助(不包括由受让获得的专利)。
(一)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个国家每件最高资助2万元,对同一发明专利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资助5个国家。
以上项目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
(二)优质专利补助。本行政区域内获得专利授权,且该专利已经实施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且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的,经专家评审分为一二三等次,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补助。对同一项目在同一评选年度内,获得市级补助的,不重复补助。
第十七条 其他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服务、奖励、创造等项目,以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创新工作,由发展环境保障部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具体资助标准结合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执行。
第四章 申报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高新区发展环境保障部根据年度批复预算,每年编制知识产权(专利)资金申报指南。申报知识产权资助和专利奖励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创造资助、专利奖奖励资金,由高新区发展环境保障部负责受理、审核、兑付。
第二十条 其他知识产权运用、服务、专利维权援助资助等实行项目管理,由高新区发展环境保障部组织申报、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实施项目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同一项目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或省市区专利奖励或资助的,按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申请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发展环境保障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发展环境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办法将根据《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资金管理办法》和《聊城市质量发展和专利奖励办法》等上级政策调整适时予以调整。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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