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运行管护长效机制

2022-12-30 00:00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2号)、《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农法字〔2019〕17 号)及《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保险试点的通知》(鲁农计财字〔2021〕23号)等文件精神,及市政府关于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保障体系建立健全运行管护机制的部署要求,加快建立完善我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运行管护长效机制,确保各类工程建好、管好、用好,长期发挥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机制。

一、强化组织保障

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成立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由党工委分管领导任组长,管委会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城乡统筹发展)主要负责人及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和各街道办事处主任为成员;同时领导小组在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下设项目建设管理处,由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建管处法人代表;明确行业和属地管理责任,分级负责,统筹推进项目的计划上报、勘察设计、方案编制、立项评审、招标投标、施工建设、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和运行管护等工作。

二、统一规划设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区级申报、市级审批”的方式,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城乡统筹发展)要坚持谋划在前,统一建立全区项目储备库;根据年度项目建设申报指南,择优确定拟立项实施项目;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在实地测绘、勘察和调研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区现状和农业生产实际,并充分征求项目所在街道、村委及农民群众的意见,科学规划设计项目区布局和建设内容,高质量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做到设计科学、合理、可行,符合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民群众需求。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城乡统筹发展)组织专家开展区级评审,区级专家论证通过后报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市级评审,评审合格后由市农业农村局下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立项批复。

三、严格项目“四制”管理

全面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四制”管理,严格项目公示,规范项目建设程序,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一)项目法人制。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作为项目法人,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实施、运行、管理、管护等工作,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质量负总责。禁止以任何形式的投融资公司名义包装项目。

(二)招标投标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管委会加强对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项目法人要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依法依规依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科学合理划分标段,提倡按照水电工程、土方工程、林网工程、土壤改良工程、数字信息工程等分专业设置标段。不同项目法人,不能合并招标;同一专业工程,杜绝过多划分标段,人为影响工程质量;提倡与工程质量密切相关的材料设备单独进行政府采购。为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工作,项目法人在启动招投标程序前,应将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方案报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城乡统筹发展)审核,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城乡统筹发展)审核确认无异议后,报市农业农村局批准后方可按程序启动招投标工作。

(三)合同管理制。招投标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和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必须有质量约束的具体条款,坚决杜绝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发生。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评估审计等各环节都应在合同中明确具体质量条款。

(四)工程监理制。严格落实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责任;对于出现的质量问题,明确监理机构应承担的责任。监理机构应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全方位监理。

四、规范项目验收程序

高标准农田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管理、严格标准的原则,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做好单项工程验收,尤其是隐蔽工程,要加强建设过程质量监管,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规范验收内容和程序;单项工程验收要由受益人或使用人签字确认,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并作为区级初验和市级验收的基础性资料,整理入卷备查。单项工程验收完成后,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城乡统筹发展)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区级初验,形成区级初验报告,提交市级竣工验收申请,并组织做好市级竣工验收和省级抽查验收准备工作。

五、建立完善多元化管护机制

高标准农田三分建、七分管,要坚持“建管并重”,创新建后管护机制,积极探索“运行管护+保险”新模式,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经费,充分调动发挥农民群众管护主体地位和主人翁意识,拓宽管护经费来源渠道,逐步建立完善多元化高标准农田管护长效机制,确保工程效益长久持续发挥。

(一)建立管护责任机制。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建立“区负总责、街道落实、村为主体、所有者管护、使用者自护、受益者参与”的工程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各街道要因地制宜,结合本辖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数量和管护现状,制定适合本辖区的管护制度或措施,指导村居管护主体、管护人员开展好高标准农田运行管护工作。

(二)严格落实资产移交。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要与项目区村集体组织进行资产移交,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同时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责任和防溺水、防触电安全责任,并向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城乡统筹发展)备案。凡是能够明确到户、到人的工程设施,按照受益和使用情况,一律由村集体组织与受益人或使用人签订管护和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到户、到人。

(三)分级明确管理责任。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城乡统筹发展)负责督促指导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做好资产管护移交工作,对后期管护进行巡查和专项检查;负责解答和解决街道、村居管护工作中遇到的业务和技术性问题。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领导、督促落实后期管护工作的开展,做好后期管护移交到村、到户、到人工作;指导项目区村集体组织调处纠纷、化解矛盾,制止破坏项目工程及耕地行为,消除耕地撂荒现象;组织人员定期对后期管护工作进行巡查、检查。项目区村集体组织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后期管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后期管护工作的开展和推进落实,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制止各种破坏项目工程及耕地行为,保障工程设施能够正常运行、使用;工程出现损毁的,及时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报告;对生产性工程损毁较轻的,督促农户自行修整;每年组织村民对沟渠进行清淤,保证正常使用。

(四)增强农民管护意识。农民群众是高标准农田的使用者和受益者,项目区街道、村要强化宣传引导,利用村喇叭、宣传栏、群众会议、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断提升农民群众管护的自觉性,增强农民群众管护的责任感,调动农民群众管护的积极性。

(五)拓宽管护经费来源。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管护、谁维修”的原则,广辟资金渠道,统筹应用于高标准农田管护,包括:区财政预算安排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资金;街道财政安排和受益村民委员会从集体经济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的资金;受益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受益农户缴纳的水电费提取资金及维修养护资金;社会各界捐资赞助的资金;工程质量保障管护保险资金等。

(六)探索创新管护措施。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方式和乡村治理基础,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和受益范围等,因地制宜,积极创新多元化管护模式。以街道为单元成立专业服务队,负责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维修;鼓励引导项目区农民群众自愿成立协会、合作社等形式,负责对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的工程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提升改造;对具有一定收益的农田灌溉等工程,可采取市场化模式,吸引专业化公司参与工程管护,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于跨行政村且公益性强的工程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购买活动,实行物业化管理;受益区域明确的井灌区可采取“井长制”管护模式,以井为单位成立灌溉小组,由受益农户推选“井长”,具体负责灌溉工程运营、服务和维护,费用由组员分摊;对电力设施等工程,可采取由行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相关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等。

(七)统筹开展质量保障管护保险。积极探索“运行管护+保险”新模式,盘活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结余等涉农存量资金,在明确管护主体的基础上,统筹开展高标准农田质量保障管护保险。一是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进行再监督、再监理;二是对因不可抗力等造成重大损毁,单靠基层组织或单个农户无力修复的生产性设施和无法确定管护责任到具体农户的公益性设施(道路、沟渠、桥涵等)的维修维护。统筹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保障管护保险与落实农民群众管护主体责任互为补充,形成合力,确保工程效益长久持续发挥。

六、加强监督评价和结果应用

区级将逐步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运行管护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质量监管和日常运行管护,保障工程质量长期发挥效益。同步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运行管护情况的跟踪评价,并把高标准农田建设运行管护情况纳入区对街道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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