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互联网赋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2022-2025年)》《山东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提标行动方案(2023-2025年)》《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等文件精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以工业互联网赋能加快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助力新型工业化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业互联网赋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省级财政支持资金,通过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实行总额控制。
第三条 工业互联网赋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省级财政支持政策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其中,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项目申报、预算编报和执行,开展绩效自评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政策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牵头组织开展绩效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省级财政支持政策采取资金奖补方式,对上一年度“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数字领航”企业、特色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等国家级数字化转型标杆示范、5G基站建设和本年度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揭榜挂帅”项目等给予支持。
(一)国家级“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主要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是工业资源集聚共享、工业数据集成利用、工业生产与服务优化创新的重要载体,代表着我国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最高水平。
(二)国家级“数字领航”企业,主要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技术实力强、业务模式优、管理理念新、质量效益高的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标杆,通过聚焦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等全要素、全流程、全生态转型,引领带动更多制造业企业开展创新实践。
(三)国家级特色专业型平台,主要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面向重点行业的特色型工业互联网平台、面向重点区域的特色型工业互联网平台、面向特定技术领域的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开发和推广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的解决方案,构建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支撑体系。
(四)5G基站建设奖补,主要是指按时完成5G基站年度建设任务的电信运营企业,新建设且承载垂直行业创新应用流量的5G基站。
(五)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主要是指是一个行业或者区域内部的标识解析公共服务节点,能够面向行业或区域提供标识编码注册和标识解析服务,以及完成相关的标识业务管理、标识应用对接等。
(六)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揭榜挂帅”项目,主要是指面向细分行业数字化转型需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社会公开发榜,“双跨”平台等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与制造业企业联合开展试点、共同揭榜实施,打造形成的可复制推广的典型场景和解决方案。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五条 工业互联网赋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省级财政支持资金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开展的项目建设应在山东省境内;
(二)近三年内未发生过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无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严重失信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要求;
(四)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六条 申报国家级“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特色专业型平台奖补的主体,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产权拥有者;
(二)属于上一年度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或特色专业型平台。
第七条 申报“数字领航”企业奖补的主体,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属于上一年度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数字领航”企业。
第八条 申报5G基站建设奖补的主体,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国家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山东公司或分公司,并完成上一年度5G基站建设任务;
(二)申请给予奖补的5G基站,应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开通并投入使用,且日均流量超过30GB。
第九条 申报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奖补的主体,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二级节点须与国家顶级节点对接,实现实时数据同步和解析服务;
(二)累计和当年新增标识注册量、解析量均不低于10万,接入企业节点数均不少于5家;
(三)优先支持取得工业互联网标识注册服务许可的申报主体。
第十条 申报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揭榜挂帅”项目奖补的主体,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牵头单位主营业务应包含5G、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工业软件、工业控制等相关数字化转型服务领域中的至少一项,在山东省内拥有开展业务的技术服务团队;
(二)牵头单位以“揭榜挂帅”形式与制造业企业联合开展试点,且实施期间项目投入的费用(联合体内成员单位与项目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软件等费用,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咨询、诊断、设计、检测、评价服务、人员等费用,不重复计算)不低于100万元;
(三)牵头单位针对发榜任务需求,形成了典型场景和先进适用的解决方案,并在相关制造业企业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 申报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揭榜挂帅”的项目,联合体成员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个,该项目前期应未获得过省级财政资金支持,严禁重复或变相重复申请。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确定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山东省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意见,分类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支持方向、申报条件、审核程序、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和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四条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和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按程序提出明确审核和推荐意见,正式行文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合格的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程序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申报材料集中审核、现场或线上答辩、实地核查等不同方式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意见,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向省财政厅提交拟支持的项目名单和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程序下达资金。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为减少企业重复评审负担,“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数字领航”企业、特色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等国家级数字化转型标杆示范项目奖补资金,实行简易申报评审程序。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申报通知要求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正式名单进行核实,并对申报主体、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审核通过后,不再组织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按程序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5G基站建设奖补资金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通信管理局共同组织开展,通过调取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业统计月报,对新增5G基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的5G基站建设开通情况进行复审。项目申报时,由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省公司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直接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无需市级工信部门推荐。
第十九条 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揭榜挂帅”项目,采取“先试点、后验收、再奖励”方式开展,任务榜单应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意见进行编制,可通过地方征集、行业处(室)推荐、国家智库参与编写等方式统筹形成。
第二十条 服务商牵头揭榜试点任务时,应与联合体内单位包括制造业企业签订协议,明确责任分工和权利义务,细化项目目标任务、合作内容、工作计划、出资方式和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承担“揭榜挂帅”试点任务的联合体单位要对项目投入进行单独核算,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项目经费支出。
第五章 财政奖补
第二十二条 对上一年度新入选的“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数字领航”企业、特色专业型平台等数字化转型领域国家级标杆示范,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支持。
第二十三条 对面向智能制造、智慧交通、智慧枢纽、智慧医疗、城市管理、智慧民生、智慧教育等垂直领域开展创新应用,且日均流量超过30GB的新建5G基站,省财政按照基站对应用的推动作用给予每个最高5000元补贴,单个电信运营企业或采取共建共享模式的联合企业最高补助1500万元,单个企业不得同时以独立和联合体方式申报。
第二十四条 对商业模式清晰且形成规模化标识解析应用服务能力的标识解析二级节点,按照综合评审排名结果进行分档,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
第二十五条 对承担数字化转型“揭榜挂帅”试点工作,经验收评估完成建设任务的,根据实施期间项目投入情况、验收通过的建设成效等,按照综合评审结果“优秀、良好、通过”进行分档,择优分别给予每个场景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支持。
第二十六条 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揭榜挂帅”项目,财政资金仅拨付到牵头单位服务商,由牵头单位负责财政资金管理和分配。单个服务商每年度参与揭榜的任务原则上不超过5个,单个制造业企业每年度参与揭榜的任务原则上不超过1个。按照“滚动实施”原则,当年度未验收项目可顺延转入下批次集中验收,跨年度的占用验收当年的揭榜任务限额。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市、县工信部门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切实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需配合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申报主体,一律取消补助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二十九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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