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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等)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便民便企。持续优化管理与服务,确保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办事少跑腿、更透明、减负担。
(三)农地农用。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加强耕地用途管制,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四)护权护利。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依法保护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流转权益。
第四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实行省市县乡四级政府分级审查审核,具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二章 审查审核
第五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应当履行资格审查、项目审核程序。审查审核主要包括:
(一)资格审查。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应当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诚信与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履约支付、违约赔偿、风险防范等保障能力。
(二)项目审核。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所经营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耕地用途管制、农业产业规划等要求,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第六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在乡(镇)域内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50亩(含)至200亩,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
第七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审核:
(一)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超过200亩(含);
(二)在县域内跨乡(镇)单次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不能拆分办理审查审核;
(三)单次通过流转取得整村(组)土地经营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的流转土地经营权行为。
第八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单次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在同一个市涉及两个(含)以上县(市、区)且不能拆分办理审查审核的,由市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审核。
第九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单次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涉及两个(含)以上市且不能拆分办理审查审核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审核。
第十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审查审核,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向有权限的审查审核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审查审核,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的,应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纪要;
(三)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四)土地经营权流转明细清单及平面图;
(五)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证明;
(六)守信承诺书;
(七)农业经营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等项目建设材料。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审查审核资料的,已经受理审查审核的,终止本次审查审核;已经形成审查审核意见的,撤销审查审核意见,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等不利后果,由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承担。
第十二条 审查审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四至、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受让主体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申请材料。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发展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第三章 风险防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对大规模、长时间,以及整村(组)流转、涉及农户群体较大的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要进行重点审查审核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风险保障金制度,防止支付风险。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合理确定流转费及其支付方式,倡导以“实物计量、货币支付”的方式确定并结算土地年流转费、约定按年提前预付土地流转费,最大限度保障承包方权益。
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障农地农用,产业发展应当符合当地农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项目建设应当符合耕地用途管制、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等规定。既要注重土地适度经营规模,又要防止不顾经营能力和经济效益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
第十七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应当出具书面流转委托书。无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
整村(组)流转的,应当逐户签订书面委托书或者流转合同。
第十八条 严禁地方政府或者基层组织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承包方向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工作的领导,强化支撑条件,保障工作经费。健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日常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审查审核主管部门、参与审查审核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强化依法行政和廉洁自律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和办事效率。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工作的宣传培训,充分利用现代传播方式和平台,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土地经营权流转审查审核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工作的档案管理,对审查审核有关文件资料,按申请事项逐项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建立对同一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在一定时间内,通过多次流转大规模取得土地经营权,进行重点审查审核和风险防范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21日。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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