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我区金融服务业发展,激发金融创新活力,吸引更多资本集聚,按照强化引导、突出重点、注重贡献的原则,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场所、纳税在滨海的新设立的基金投资机构。本意见所称基金投资机构,指以公开或者非公开形式募集资金的各类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商品(期货)基金、对冲基金、股权(风险)投资基金等。
本意见生效前已在滨海设立的投资管理机构,其所管理的新增基金和区外迁入的已设立基金,规模符合本意见申请条件,可纳入本意见适用范围。
注册地址、纳税在滨海,但主要办公场所在区外的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如符合本意见申请条件,可纳入本意见适用范围。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l.各类投资基金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已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各类金融业务资质。
2.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一般不低于5亿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模一般不低于2亿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规模一般不低于l亿元,其他类投资基金管理规模一般不低于3亿元。
3.各类投资基金若以合伙制形式注册,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一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三、优惠政策
1.对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符合条件的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2.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以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6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则按市场价计算租房补贴,享受租金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4.属省外投资设立的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自认定当年起前十年按滨海区地方留成部分的90%给予奖励;属省内投资设立的,自认定当年起前十年按滨海区地方贡献部分的90%给予奖励。
5.对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属省外投资设立的,自认定当年起十年内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滨海区地方留成部分的90%给予奖励;属省内投资设立的,自认定当年起前十年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滨海区地方贡献部分的90%给予奖励。
6.自入驻当年起,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已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属滨海区地方留成部分前十年按90%给予奖励。
7.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享受滨海区相关人才服务政策,包括高端人才落户、医疗、子女教育、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障等,各办事大厅实行“一站式”服务。
8.鼓励各类投资基金支持滨海实体经济发展,投资纳税地点在滨海且符合滨海产业政策,按照其投资额度的1%给予项目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9.鼓励与滨海区合作,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与投资基金产业相关的论坛峰会,经认定,按照国家级、省级类别,分别给予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
四、附则
l.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除享受本意见给予的优惠政策待遇外,同时可享受滨海区的其他相关优惠政策,但相同优惠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国家、省、市针对我区基金发展的专项配套政策,可一并享受。
2.入驻企业与区管委会签订入驻协议,入驻企业须承诺十年内不迁出滨海、不更改纳税地点,如搬离或更改的,应全额退还已按本意见给予的奖励。
3.企业所购置的房产,五年内不得对外出售。企业在享受租房补助期问,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4.企业优惠政策申请由区投融资管理服务中心组织申报审核,区财政局负责确认兑现。
5.扶持对象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将追缴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取消其申请享受其他财政性资金扶持的资格。
6.本意见由区财政局、区投融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7.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对文件实施有效期内确认的项目,按照以上优惠政策兑现到位,不因文件失效而停止兑现。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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